(一)国家机关刻制印章需提交:政府办公室或编制委员会的介绍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刻制印章需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登记证》、批文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刻制印章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人、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属于分支企业,须持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意见介绍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大专院校刻制印章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以及介绍信;法人登记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六)部队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军务部门介绍信;承办人军官证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办理公章备案的有关规定:
1、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直径4.5厘米;市、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乡 (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 4.5厘米;单位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
2、同一单位不同用途的公章只准各制作一枚。因经济活动的需要,合同印章可以编号制作多枚,一次完成。
3、单位被撤消或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将单位公章缴回原批准刻制机关;逾期不缴的,由公安机关追缴。其中,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其上级单位负责收回。
4、需要更换公章的单位,应当将旧公章缴回原批准刻制机关,并办理新公章制作审批手续。其中,属上级单位出具过证明的,应当将旧公章缴回上级单位。
5、公章丢失需重新制作的,应当先公告作废后,再按规定办理重新制作审批手续。
6、临时印章不得刻制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违反公章备案有关规定的处罚:
单位未取得准刻证明即刻制公章或不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字经营单位委托刻制公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