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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刻制三枚印章并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那么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中都存在哪些印章,实际使用中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印章种类:
1、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事需要加盖。公章代表法人的意志,具有高法律效力。
2、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时需要加盖,仅仅提供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合同的,并不足以证明合同的成立。
3、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
4、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
5、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同理也不能在签订合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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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盖印章如非备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并接受履行的,合同应为成立并生效。
2、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被告,因此合同加盖分公司印章的,一般认定有效,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3、企业公章被盗、抢或丢失后,私刻的公章对外签署法律文件,如经法定代表人确认的,应具有法律效力。但为避免法律风险,企业应当及时报案、登报作废并申请刻制新印章。
4、合同约定需签字并盖章生效的,如仅有法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的,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无此严格约定的,签字与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具有同等效力。如果缔约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也具有法律效力。
5、公章持有者与他人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虽未经法人批准,但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6、个人借用单位业务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的空白合同,进行经济诈骗的,除追究借用人刑事责任外,出借单位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印章应当专人保管,明确其职责,对印章使用进行严格登记,并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公司章程对印章使用的特殊规定,不影响使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8、企业名称变更不影响原合同对其约束力,盖有原企业名称印章的法律文件效力不因此改变。但涉及纠纷时,如该合同相对方既不承认合同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相对方为缔约当事人,另一方应提供工商变更信息以证明该变更事实。
9、企业未成立,授权发起人股东刻制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由成立后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10、如果签约人既没有合法有效印章,也无企业授权,但该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签约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11、如果合同文本多于一页的,应当加盖骑缝章,在文末签字盖章之前,应当注明“以下无正文”字样,不要预留过多空白。
12、应尽可能避免出现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确有必要的,应当严格管理该种合同的使用,并作登记,未有效使用的应当及时收回。
13、如发现他人仿冒本企业公章并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应当及时报案、登报澄清、知会潜在客户,通知合同相对人,陈述事实,解除合同,遭到拒绝的,应当及时起诉确认合同无效。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完善对印章的管理,有条件的,可以对员工进行培训,说明公司各种印章的作用,并制定规范,严格印章的使用,避免法律风险。